年龄不是替代证据的评分项

8 CFR 204.5(h)围绕杰出能力、持续全国性或国际性声誉及继续从事专长领域工作设定要求,没有按年龄分档加分的规则。年轻并不自动不合格,年长或资历深也不自动达到要求。

不同职业阶段,材料重点可能不同

早期职业人士应解释已有成就的实际影响与认可程度;资深人士也需说明声誉是否持续,而不只是列出多年前的头衔。上述为评估材料的思路,最终仍需逐项满足适用要求。

主申请人年龄与子女随行分开看

主申请人的EB-1A资格标准,与配偶、子女的衍生移民资格属于不同问题。子女随行须另行核查年龄、婚姻状态及适用规则,不能由“主申请人没有统一年龄门槛”推导出全家没有年龄限制。

相关问题与申请路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