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岸信托的装入、存续和终止

居民个人把资产装入离岸信托时,对市场价值减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增值计税;完税后,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。存续期间应税收益,即使未分配,也由该居民个人按年申报。

终止时按清算收益计算。相关财产转让、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税率为20%;已经按规定纳税的信托收益,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税。

这些是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规则,不能无差别套到非居民设立的所有信托。

未分配收益与未实现升值

适用21号公告的信托及底层境外实体,已产生的应税收益不能仅靠留存、不分配延后个人纳税;这不等于把所有公司的会计利润直接乘20%。

正常持有期内单纯未实现市值上涨,不应一概当作每年按市值征税。但装入、低价转移、终止及特定身份变化等事件,可能按市值核算。

先确认所得何时实现、所得性质和特殊视同规则,再问是否已经把现金分给个人。

信托亏损、费用及抵免边界

年度财产转让按收入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计算;损失不能结转以后年度,也不能拿来抵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。

设立及存续的受托人报酬、信托管理费、法律服务费、投资顾问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。财产转让依法可扣的原值及合理费用仍须单独确认。

不要简化成任何成本都不能扣,也不宜宣称全球只有中国这样。先比较相同信托分类、相同所得及纳税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