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EP与实际分配

已按CFC规则计入的利润形成相应PTEP账户,实际分配通常依§959避免同一普通所得重复计税,但须追踪账户、basis并检查§962等例外。实际美国C Corp收到非PTEP外国股息,符合持股、持有期等条件时才讨论§245A扣除。

钱留在香港或汇入美国公司,不决定CFC当期计税。拿完税资金再投资本身通常不是新收入;新产生的利润须重新分类:经营tested income与证券利息、股息等Subpart F可能税负不同。

美国C Corp新投资利润通常仍有公司税;随后分给个人又需个人股息分析。“不分红就永不缴企业所得税”错误。

美国股东与CFC控制门槛

一般美国股东指直接、间接或推定持有外国公司至少10%投票权或价值的美国人;这些美国股东合计持有超过50%投票权或价值,通常构成CFC。须按归属规则算,不只看股东名册。

例如,美国税务居民全资持有BVI公司,而BVI公司仅持某上市公司不足5%的股份,BVI层与上市公司层应分别判断。底层上市公司的小额持股,不能否定美国股东在BVI层的全资控制。

未达CFC不等于没有股息税、PFIC或信息申报。家属/实体推定持股可能改变10%及50%的表面结果。

Subpart F收入分类

典型FPHCI包括利息、股息、某些租金/特许权使用费和证券处置净收益。FBCSI则重点看关联采购/销售、货物生产地与使用地:例如香港CFC从关联中国工厂采购后卖到香港以外,可能落入。

FBCSI不是“所有转口贸易”标签;同国制造/使用、制造实质贡献、分支机构规则及法定例外都需核实。Subpart F也不是一个固定税率:个人通常进入普通所得,公司一般先按21%体系再看抵免。同一家CFC可同时有Subpart F及其他tested income。

有员工和办公室,不自动让关联转口贸易脱离Subpart F;CFC买股票赚到的长期收益,也不自动给美国个人保留20%资本利得税率。